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危险废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休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或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七)违法新建、“未批先建”、“久试不验”、“未验先投”或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工业企业烟囱持续性冒黑烟、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九)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末采取密闭、遮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持续性冒黑烟污染大气的;
(十一)污染地下水的;
(十二)河道内非法采(洗)砂的;
(十三)其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举报内容范围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加奖1000元;经查实属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加奖3000元;属于重大环境影响的加奖1000元。以上奖励可叠加,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二)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如照片、视频等);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将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的。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专线举报电话:0731-56711369
(三)来信来访举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地址:湘乡市务门前街27号老市政府一栋五楼509,邮政编码:411400。
五、其他事项
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并依法对举报人保密:(一)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地点和内容;(二)照片和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三)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
2023年5月19日
责编:谭力彰
来源:湘乡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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